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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桃園市平鎮區平興國民小學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三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五人。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國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小申評會委員。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小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四條
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桃園市政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五條
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桃園市政府所設再申評會辦理。
第六條
申訴評議決定書及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七條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五十九條學生再申訴之規定,於國民小學學生再申訴準用之。
第八條
本辦法陳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