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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 | ㄕ | ˊ | 人 | ㄖㄣ | ˊ | 牙 | ㄧㄚ | ˊ | 慧 | ㄏㄨㄟ | ˋ |
牙慧,言談間流露出的智慧。語本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文學:殷中軍云:康伯未得我牙後慧。比喻蹈襲他人的言論或主張。清˙袁枚˙寄奇方伯書:大概著書立說最怕雷同,拾人牙慧。賦詩作文,都是自寫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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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19日桃社兒字第1110064397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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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強迫性交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另依同法第97條、第102條規定略以,任何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 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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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13日衛部護字第1111440624號函示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依據兒少法立法精神與法條意旨,係基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有照顧、保護兒少的責任,也是兒少最親密、賴以生活的重要他人,爰藉由親職教育增進家長教養照顧子女之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更能有效保障兒少之權益等,爰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之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102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102條第3項裁處罰鍰,促使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97規定進行裁罰。 |


















































































